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摘要] (2007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本市城乡卫生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乡镇、村庄、企业事
[发布日期] 2011-05-31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病媒;爱国卫生;应当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