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3785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暂无提纲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
市卫生局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4年天津市妇幼...
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十...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市卫生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摘要]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部分问答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发布日期] 2014-02-2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子女;生育;奖励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130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