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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摘要]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部分问答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发布日期] 2014-02-2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一般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子女;生育;奖励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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