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9号)要求,现就规范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重症医学科执业的医师,其执业范围应当是重症医学专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内执业的临床类别其他执业范围的医师
[发布日期] 2014-05-09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执业;医师;重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