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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津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以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国务院2012年印发)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108
[发布日期] 2012-11-30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艾滋病;患者;工作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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