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014年5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4-05-21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公立;医疗机构;转发给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