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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2012年11月19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87号),对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11月19日起执行。     附件: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2012年11月28日
[发布日期] 2012-12-03 [发布机构]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医学(综合)
[关键词] 收费;等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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