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车辆购置税;车辆型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