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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保护合法无线电台(站)正常工...第二条 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使...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第四条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第五条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第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第七条 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第八条 变更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的,应当向原执照核发机构提...第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第十条 停用或者撤销无线电台(站)的,持照者应当自停用或者撤销之...第十一条 严禁仿制、伪造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对无线电台执照进行核验,对持...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第十四条 军事用途无线电台(站)执照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号《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9-03-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计算机科学(综合)
[关键词] 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无线电管理机构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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