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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摘要]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发布日期] 2009-08-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外发;加工;海关总署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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