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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拆分为两项,具体修改如下:(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原表述修改为“在智利一方或...(二)增加“在智利一方或者中国智利双方的境内生产,使用了...二、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智利境内签发的提单”的...三、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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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9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 长于广洲
[发布日期] 2014-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原产地;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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