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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四、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6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大米、大豆及其制粉,硫酸,钢丝等,共计31项产品。 二、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共计27项产品。同时,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发布日期] 2009-06-2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关税;出口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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