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15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9),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0-04-2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材料科学(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锦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