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征收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公告)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对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4年第4号公告(详见附件1和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20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14-01-2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再生能源与代替技术
[关键词] 反补贴;进口;反倾销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