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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一)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外...(二)“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中华人民共...三、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一)增设运输方式“X”,表示“从境内(指国境内特殊监管...(二)当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时,由境内企业填...四、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
[摘要] 为适应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监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税物流中心园区”货物的流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现就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 增设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第五位“7”,表示“物流园区”。凡设在物流园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并经营物流园区业务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的编码第五位必须为“7”。国务院已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国办函〔2003〕81号、〔2004〕58号)统计代码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05-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物流园区;保税;货物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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