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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目前区...二、选择保留“报关企业”编码的,海关保留其“报关企业”登记证书,...三、选择保留“进出口收发货人”编码的,由海关重新核发新的十位数编...四、今后区内无论是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还是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五、本公告所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六、第18号公告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七、本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双重身份管理问题)
[摘要] 2005年5月13日,海关总署印发了2005年第18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对报关单位的双重身份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称区内企业)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方便其经营,现就区内企业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今后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目前区内企业已经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
[发布日期] 2008-03-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报关;海关;企业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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