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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持证件式样见...二、临时来内地采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三、其他临时来内地采访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四、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香港、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9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香港和澳门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常驻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所持证件式样见附件1)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时,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临时来内地采访大型会议、活动等或者内地单位邀请的香港、澳门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省部级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新闻办公室)出具的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以及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式样见附件2)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发布日期] 2009-05-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采访;器材;进境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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