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摘要] 2002年6月2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1年8月16日开始,期限为5年。在征税时间届满之际,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了2006年第56公告,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1)。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2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详见本公告附件2。
[发布日期] 2006-08-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二氯甲烷;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