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关于对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现将海关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公告如下: 一、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11-05-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计算机科学(综合)
[关键词] 集成电路;企业;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