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2907291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5-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保证金;邻苯二酚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