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收录 274775 条政策
 政策提纲
  • 一、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二、凡申报进口氨纶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五、在对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税则号列:54024920、5402692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发布日期] 2006-10-1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30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