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0519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自2003年6月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己内酰胺必须向海关...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己内酰胺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按...四、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附件...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己内酰胺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关于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5号(关于公...
海关总署2002年第10号公告(关于发...
海关总署2012年第46号(关于出口至...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启...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03-06-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己内酰胺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91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