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4号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海关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常驻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等国宾团随行记者所用采访器材,进境地海关凭中国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和器材清单办理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随行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
[发布日期] 2009-01-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器材;海关;外国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