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4号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申报,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汽车零部件是指用于生产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生产件)和用于维修汽车的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件),不含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发布日期] 2006-11-0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零部件;申报;汽车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