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8号(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摘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石化设备是指:
[发布日期] 2008-09-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进口;先征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