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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5号
[摘要]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和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详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7-03-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计征;皮张;附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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