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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摘要]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8-05-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出口;加征;附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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