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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2年第4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10月13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2012年税则号列54024410和54026920,以及商品编码5402499001项下所列产品),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2008年第71号、2010年第11号和2011年第84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2-10-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材料科学(综合)
[关键词] 税则;台湾地区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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