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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摘要]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78号公告规定,海关总署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现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应为有缴纳税费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提供支付、退款、在线对账等服务,及时处理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应负责与其电子支付系统连接的商业银行开展谈判协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技术对接及运行、维护、升级等服务。
[发布日期] 2015-08-2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支付;海关总署;电子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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