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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四)结合实际,突出海关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五)制定与清理并重,维护海关执法依据和谐、统一。(一)拟订海关总署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实施;(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海关总署负责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和综...(三)审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的专业性规章送审稿、海关总署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承担的立...(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由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定、公布海关...(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一)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增加立法项目...(二)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复核,认为确属本规定第十九条...(三)署领导批准对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重新编制...(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四)管理原则;(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六)海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法律责任;(八)施行日期;(九)需要废止的文件;(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一)起草部门起草完成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司征求意见稿...(二)起草部门修改完成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的,称为“送审稿”;(三)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四)海关总署法制部门送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进行立法复核的,称为“立...(五)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称为“草案”。(一)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根据情况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三)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就起草的规章进行解释和说明;(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六)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一)立法的必要性;(二)立法的主要依据;(三)立法调研情况;(四)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可行性分析;(五)起草过程;(六)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协调情况;(七)现行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与起草海关规章内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二)各方意见的原始材料及关于采纳情况的说明;(三)国内外有关立法的背景材料;(四)听证会笔录;(五)立法调研报告;(六)拟进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五)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七)是否提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起草单位未与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三)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四)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五)未提出清理意见的;(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七)其他不宜提交署务会审议的情况。(一)海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海关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海关规章依据的。(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三)新的海关规章已取代了旧的海关规章的;(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一)合法性,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是否符合...(二)公开性,对外公告内容是否与对内通知分开;(三)规范性,发文形式、用语等方面是否规范;(四)协调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衔接;(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方面。(一)本关区特有的情况;(二)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一)立法后评估对象、实施部门、公布时间;(二)立法后评估的组织部门、评估时间;(三)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及工作方式;(四)立法后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明确、...(五)立法后评估的程序;(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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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3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九年一月四 日
[发布日期] 2009-01-08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海关总署;海关;规章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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