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的公告)
[摘要]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或者未再加工证明:
[发布日期] 2015-12-1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中转;货物;提交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