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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第三条 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第五条 某一成员国非原产材料成分不超过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第六条 在《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符合《亚太贸易...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原产货物,在某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第八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第九条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包装与其所装货物应当视为一个整体。...第十条 原产于《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由一成员国运至另一成...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第十二条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提交的《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原产地...第十四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第十五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要求...第十六条 海关对《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相关货物是...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亚太贸易...第十八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发布日期] 2008-11-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成员国;原产地 [时效性] Half_Lap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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