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号(关于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
[摘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下同)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
[发布日期] 2008-02-14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工程和技术(综合)
[关键词] 先征;进口;后退 [时效性] Lap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