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税则号列:54024920、5402692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6-10-12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