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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2号(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6-10-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公告;按本;东帝汶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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