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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08-05-1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硫磺;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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