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8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200,该税则号项下己二酸盐和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9-10-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己二酸;进口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