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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在新加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新加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三)在新加坡境内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四)在新加坡境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收集或者捕获所得的...(五)从新加坡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开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六)在新加坡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只要按...(七)在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新加坡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八)在新加坡注册或者有权悬挂新加坡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九)在新加坡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者修复,仅适于...(十)在新加坡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获得或者...(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藏过程中完好无损而进行的处理;(二)包装的拆解和组装;(三)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除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四)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五)简单的上漆及磨光处理;(六)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漂白、抛光及上光;(七)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工序;(八)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九)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十)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 (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十一)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等...(十二)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等用于区别...(十三)对货物进行简单混合,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种类的货物;(十四)把货物零部件组装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解成零部件等简单操作...(十五)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处理;(十六)屠宰动物;(十七)第(一)项至第(十五)项中的两项以上处理的组合。(一)货物的物理分离;(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一)在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二)未物化在货物内的材料;(三)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材料。
海关总署第178号令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2月25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盛光祖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货物;新加坡;原产地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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