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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发布日期] 2016-09-3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法定;化妆品;申报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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