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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摘要]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 一、新年(1月1日)。
[发布日期] 2015-02-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农历;海关总署;放假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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