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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第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进境时船舶负责人应在《船员自...第三条 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第四条 不属本规定第三条核准外留的烟、酒,应全部集中储存,由船舶...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船员、船舶外留的烟、酒不敷实际需要的,可由船...第六条 船舶之间互相调拨的烟、酒,应当由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开列...第七条 船舶在我港口免税店购买的烟、酒, 应在送货上船前由船舶负...第八条 开往我境内下一个岸口的船舶, 其加封的烟、酒不得擅自启封...第九条 对我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在经营国际航运期间,海关按本规定...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1988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自1988年12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 1988-10-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船舶;海关;船员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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