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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提纲
  •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八)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二、对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政府贷款...(一)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10日至2008...三、对按照《通知》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1997年12月31日及...四、对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五、涉及本次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减免税货物,在2008年...六、为确保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顺利进行,海关将对进口单位申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摘要]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发布日期] 2008-12-3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项目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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