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
[摘要]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三)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
[发布日期] 2015-07-27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汇总;征税;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