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临时贸易救济措施)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初裁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即取向性硅电钢,下同)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税则号列:72251100和722611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发布日期] 2009-12-1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金属与冶金
[关键词] 保证金;进口;征收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