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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次对六国实施的协定税率共计3408种商品(含37种从量税及...二、海关自2005年7月20日起凭六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三、企业申报进口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时,报...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4号
[摘要] 根据我国与东盟国家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自2005年7月20日起对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等6个国家(以下简称六国)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对六国实施的协定税率共计3408种商品(含37种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涵盖了现行对六国已经实施的“早期收获”商品的协定税率。其中有2810种商品的协定税率对六国统一适用(不含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详见附件1),561种商品的协定税率对六国分别适用(不含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详见附件2)。从量税及复合税商品按附件3所标明的协定税率执行,其他商品统一按照2005年最惠国税率执行协定税率。详细内容可查阅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国-东盟自贸区分册)》。 二、海关自2005年7月20日起凭六国政府指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在2005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征税验放。
[发布日期] 2005-09-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税率;协定;从量税 [时效性]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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