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1号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相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政策及执行中有关事宜予以明确。现就符合《通知》规定准予退还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国外贷款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通知》规定的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和要求的国外贷款项目,有关项目单位要求退还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项目单位应持本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向项目单位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手续;
[发布日期] 2010-09-20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进口;海关;增值税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