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摘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时,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发布日期] 2016-10-0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生产能力;加工;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