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1号(关于台湾记者采访器材进出境海关手续)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台湾记者办理采访器材进出境手续公告如下: 一、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携带采访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凭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担保函、采访器材清单办理暂时进境手续。采访活动结束后,记者应及时将采访器材复运出境,并在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担保函结案手续。
[发布日期] 2009-06-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器材;采访;海关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