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2年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摘要]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6-2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归类;海关总署;商品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