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消费税政策调整和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发布日期] 2006-04-03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关键词] 消费税;征收;税率 [时效性] Eff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