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70519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丙烯酸酯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四、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超出附件...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丙烯酸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略)2. 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关于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5号(关于公...
海关总署2002年第10号公告(关于发...
海关总署2012年第46号(关于出口至...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启...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03-04-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丙烯酸酯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107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