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专题聚焦
态势分析
更多服务
关于我们
已收录
268922
条政策
搜索
众筹
政策管理
创新补偿
创新驱动
其他热词 >
政策提纲
一、自2003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丙烯酸酯必须向海关...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丙烯酸酯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四、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超出附件...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丙烯酸酯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略)2. 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
同来源的其他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调...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2号(关于对...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2005年第5号公...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2号
海关总署令第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
[摘要]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税则号29161200)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日期] 2003-04-1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学科分类] 化学工程(综合)
[关键词] 反倾销税;进口;丙烯酸酯
[时效性] Effective
浏览次数:
134
统一登录查看全文
激活码登录查看全文